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发票吗

2024-05-01 20:00

1.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发票吗

不是发票然可以报帐了,一般的发票是销售货物或发生经营业务属于税收范围的付收款凭据,而非税收入则需要用非税收入票据为收付款凭据。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法律依据】1、非税收入就是不要交税的收入,包括政府型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等)。另外彩票公益金收入也是非税收入管理范畴。2、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3、”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罚款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收到非税收入票据时如果是罚没款、捐赠款等计入”营业外支出“。4、如果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会议费、业务培训费等计入”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以及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行政管理部门负担的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发票吗

2. 非税收收入通用票据能当发票使用吗

可以当发票报销。

1、一般的发票是销售货物或发生经营业务属于税收范围的付收款凭据,而非税收入则需要用非税收入票据为收付款凭据。
2、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
3、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3.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可以作为发票报销么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摘要】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能报销吗?【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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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来进行报销的。【回答】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回答】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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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可以作为发票报销么

4.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普通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区别?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普通增值税发 票的区别
1、使用人不同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一般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发 票是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使用
2、发售机关不同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一般是财政部门发售和管理的;发 票是税务局发售和管理的
3、记载的交易内容或收款是由不同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一般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款项时使用,开具的内容是收款事由和金额;发 票是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使用,开具的内容是商品交易或服务内容与金额。

扩展阅读:

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及上述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活动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发 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日期、数量以及协议价格。

5. 非税收入票据是发票吗

可以做报销的原始凭证。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非税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非税收入票据是发票吗

6.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于发票吗

法律分析: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属于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7.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普通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区别?

1.发票内容不同,通用机打发票没有密码区、不显示税率和税额,普通增值税发票有密码区、票面显示税率和税额。2.使用开具的系统不同,普通发票使用网络系统开具,以也叫网络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即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3.购买的时候有专票,那么你销售产品时产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购买时的进项税,也就是说拿差额来交税,普通发票的话,就是全额按照销项税来缴纳。拓展资料:1、消费税针对11种消费品的一种税。100ml的女士香水Chanel CoCo,市场售价为1480元。其中包含了17%的增值税215元,30%的消费税380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41.6元,总计636.6元,接近商品价格的一半。每一瓶进口葡萄酒身上都有三种税:关税14%、消费税10%、增值税17%。2、营业税针对经营活动营业额的一种税。在餐馆吃顿200元的饭,其中包含5%的营业税10元。个人出售不动产也要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150万的价格卖出一套原价为100万的房产,营业税为7.5万。另外,还要对50万的利润征收4.5万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税率为利润的20%,但实际缴纳时通常按售价的1%-3%缴纳)。3、城建税全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镇建设维护资金而征收的一种税,金额为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的7%。在市区的商店,购买一套100元的CD唱片,其中的增值税约为14.5元,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02元(14.5×7%)4、关税针对进出口商品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个人随身携带苹果公司的iPad入境,会被征收关税。根据海关规定,iPad属于笔记本电脑类产品,应该按照5000元的标准,征收20%(即1000元人民币)的关税。5、车辆购置税针对新购车辆的一种税。日本生产的"斯巴鲁森林人"汽车,到岸价20万元,先征收25%的关税5万元,然后再征收消费税1万元和增值税4.42万元,此时该车价格已经超过30万元了。消费者购车时,还需另行支付10%的车辆购置税3万元。2009年,政府对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原比例为10%)征收车辆购置税。2010年,优惠幅度从5%又调整为7.5%。6、车船税针对使用中的车辆和船只的一种税。根据2010年10月公布的《车船税法(草案)》,排量2.0升的小汽车,每年需缴纳车船税960元。7、房产税针对房产的一种税。月租3000元的出租房,每年征收12%的房产税4320元(3000×12月×12%)。一般针对营业性住房。但是2011年因为上海和重庆对非营业性住房也开征房产税,房产税的性质已经改变8、土地增值税针对转让国有土地和房产所获增值的一种税。一套140万元的商品房,价格中包含5%的营业税7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4900元、以及土地增值税约为20万元(与土地的增值额和房产面积有关)。契税向房地产购买人征收的一种税。购买一套140万元的商品房,除了支付房价以外,购房者还需另行支付3%的契税4.2万元,再加上印花税700元。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普通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区别?

8. 非税收入票据是发票吗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法律依据】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第十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第三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第二十九条 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第三十条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第三十一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