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理事成员

2024-05-05 16:31

1.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理事成员

第一届理事会会 长:中国银行行长 李礼辉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 李军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 杨凯生中国农业银行行长 项俊波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张建国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高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 穆怀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 杨 超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 王东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黄永达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谢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 吕世蕴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 沈祥荣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 时文朝第三届理事会会 长: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项俊波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 牛锡明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 坚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杨 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东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谢 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吕世蕴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理事成员

2.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分别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拓展资料】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必须由金融机构承销,不一定由银行承销,可以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应当组织承销团。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的证券。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登记。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中央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委托和结算。 第六条全国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应当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由在中国注册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并具有债券评级资格。 第十条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的规定履行义务。条款和协议。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对其负责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及相关利率应当市场化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通过欺诈、市场操纵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当自行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经销商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的交易情况,并提交交易商协会。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对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托管和结算进行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兑现情况,并报交易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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