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24-05-01 11:24

1.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民政、财政、物价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纳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安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第八条 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购房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最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万平方米。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当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机构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房产、规划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均衡分布、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下达后,已明确建设主体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在计划下达后60日内,持计划文件分别到规划、国土房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3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计划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房产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逾期未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完成相关手续后,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核准申请报告,并依据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办发[1995]6号文,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1994]761号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房改领导小组鄂价房地字[1994]151号文和武汉市武政[1993]44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宅)是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的、市政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齐全的单元式楼房住宅。其销售对象是人均居住面积在八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户。
三、依据"积极开发、政策扶持、定向销售、控制价格"的指导思想,凡列入市计委、市房改办联合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其销售价格实行国家定价。
四、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按照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切实促进住房投资体制、分配体制和管理体制转换,使其售价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价格构成如下:
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以及房屋(构筑物)拆迁中按规定支付的各项费用。其费用标准按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物价局、市征地拆迁办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总体规划设计、勘察(水文、地质、文物)和测绘、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等费用。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项目结算费用,如住宅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材料、人工、机械价差,工程监理费等,按统一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取费标准计入;
4.水电增容费: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计入。
5.管理费:以上述1-4项之和为基数,按3%计入。
6.贷款利息:指借用住房基金、银行贷款、或施工单位自带建设资金,由此而发生的利息。
7.利润:以前1-4项之和为基数,利润率按不超过5%核定。
8.税金:按实际发生计入。
六、根据各类房屋的地段、装修、设备等条件及楼层因素,可调节售房价格。
1.经济适用房开发小区内30%房屋可作为商品房出售,其出售价格按商品住宅作价办法执行。
2.地段差价、装修设备差价由市物价局制定。
3.楼层差价由市房改办制定,但整栋楼房的楼层调节差价代数和为零。
4.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以元/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
七、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程序:
1.填报《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表》。发包工作完成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第五条中规定的各项费用及有关资料填写《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2.对因开发过程中发生合理的不可预见费用确需调整价格时,按规定的定价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并由市物价局和市房改办监督差价款的收退工作。
八、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中不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各种税费,如土地批租费、市政、人防、教育、商网等配套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除政府收费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名目乱收费。
九、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市物价局审批的价格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定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属价格违法行为,超出成本部分为违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十、各郊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市物价局、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所作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1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1

4. 2012武汉经济适用房在哪登记

本次登记的经适房共4个项目:江岸区“天兴花园一期二组团”,房源176套,销售基准价格为3150元/平方米;洪山区“万象新城四组团”,房源76套,基准价格为多层建筑285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3050元/平方米;东湖高新区“迎宾家园”,房源48套,基准价格为多层建筑269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790元/平方米;汉阳区“黄金口岸一期”,房源16套,基准价格为钢结构小高层2783元/平方米,框架结构小高层2761元/平方米。
    具体登记时间:“天兴花园一期二组团”、“万象新城四组团”为11月1日至11月2日(9时-16时30分);“迎宾家园”、“黄金口岸一期”为11月1日(9时-16时30分)。登记地点分别为江岸区谌家矶兴盛路“城开天兴花园”售楼部、洪山区青菱东路“万象新城”售楼部、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号“迎宾家园”售楼部、汉阳区黄金口五村特1号“黄金口岸”项目部。

5. 武汉经济适用房办理流程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武汉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武汉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3、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
2、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4、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备注: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武汉经济适用房办理流程
1、首先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相关的书面文件;
2、然后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3、最终由区房管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持有《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武汉经济适用房买卖新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但是可以将房屋以不高于购房单价的房价出售于满足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人。
2、政策规定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是要按照访问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补交综合地价款计算方式:例如一套面积为80的经济适用房,原购房价格为4000元,市场出售价为5000元,补交价款为50008010%=40000元。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武汉经济适用房买卖注意事项
1、卖房人注意事项若房屋注满5年,只要您将自己名下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市场价出售,便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出卖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需满足两点:购房者只能是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的人,房屋的交易价格不能高于原购房价格。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房人仍然能够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还可以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所以,经济适用房到底卖与不卖,卖房人一定要考虑清楚了。
2、买方要注意事项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优先考虑教师和离退休职工)。经适房买卖需要的特殊证明:购房者需要提供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之后,该证明将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审核通过才可进行购买。

武汉经济适用房办理流程

6.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民政、财政、监察、公安、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第九条 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购房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足或者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统筹调配,由市房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统筹安排,由提出申请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区房管部门向市房管部门申报。项目申报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市房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土地供应由市土地部门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并报市房管、建设、国土规划、环保部门备案。

7.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民政、财政、监察、公安、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第九条 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购房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足或者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统筹调配,由市房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统筹安排,由提出申请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区房管部门向市房管部门申报。项目申报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市房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土地供应由市土地部门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并报市房管、建设、国土规划、环保部门备案。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9修订)

8. 关于武汉经济适用房

经适房审核是以户口为审核依据的,在一个户口下就算一个家庭。
至于你的情况就要看当地的了,各地对此执行的政策是不一样的。
经适房申请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所以这个必须搞清楚,问问当地的保障房管理中心吧。
如果这个政策搞不清楚其他的申请条件都无从谈起。

1、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人);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824元/人)。

2、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
(2)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