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

2024-05-01 04:39

1.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制定或者调整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规定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第六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社会各界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以及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七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征集、会议安排,并负责组织决策后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决策事项进行监督。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决策事项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 决策启动第十二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各区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新港、武汉长江新城管委会,下同)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或者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三条 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

  (一)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以其中的主责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无主责部门的,由市政府领导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提出的部门或者区政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议案、提案的牵头承办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属于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提出决策事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

2. 汉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汉中经济开发区、兴汉新区、滨江新区、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政府的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外交、立法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处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第二章 决策原则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民主决策原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第三章 决策范围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决策范围: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九)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兴汉新区、滨江新区、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决策事项。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一节 决策启动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直接启动决策程序,交承办部门承办。

  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第二节 决策承办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政府研究机构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政策、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决策事项按照法定职责确定承办部门,也可以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分管负责人指定承办部门。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部门。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经决策事项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形成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3.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